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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11-24
杭州市公安局文件

杭公治
[2005]84

 
 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现将《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办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办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四个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市委办[2005]2号精神),特制定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办理办法。
一、落户对象
(一)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二)35周岁以下符合当年我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三)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四)本市非城镇户籍的在聘1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以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二、落户条件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落户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备本省、本市劳动部门核发并由市劳动保障局职能部门确认的技师资格;
3、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5年及5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
4、本人在杭拥有住房。
(二)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落户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符合当年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的紧缺工种目录;
2、持有本市劳动部门核发并由市劳动保障局职能部门确认的高级工职业资格;
3、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5年及5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
4、本人在杭拥有住房。
(三)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户
1、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意向书;
3、落户在人才开发中心的,由人才开发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亲友家的,由亲友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和提供户口簿;本人在杭拥有住房的,持房产或购房合同。
(四)本市非城镇户籍在聘1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可以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本省、本市劳动部门核发并由市劳动保障局职能部门确认的技师资格;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在聘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
4、本人在杭拥有住房。
三、所需材料
(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1、持有本省、本市劳动部门核发《技师资格证书》和由市劳动保障局职能部门的确认证明;
2、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连续签订5年及5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凭证;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本人在杭拥有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在杭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低价廉租房、有租赁证的单位自管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下同)。
(二)35周岁以下我市急需的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落户
1、持有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符合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和市劳动保障局的确认证明;
2、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连续签订5年及5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凭证;
3、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本人在杭拥有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在杭合法固定依据证明。
(三)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落户
1、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2、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3、由市劳动保障局开具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确认证明;
4、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就业意向书;
5、《户口迁移证》(未将户口迁移至学校的,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6、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人才开发中心的,由人才开发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亲友家的,由亲友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和提供户口簿;本人在杭拥有住房的,持房产或购房合同)。
(四)本市非城镇户籍在聘1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1、持有本省、本市劳动部门核发《技师资格证书》并由市劳动保障局职能部门的确认证明;
2、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在聘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技师、高级技师在本市的非城镇户籍证明和配偶、子女户籍证明;技师、高级技师夫妻《结婚证》;
4、本人在杭拥有住房且实际居住的在杭合法固定依据证明。
以上材料除本市劳动保障局职能部门的确认证明和《户籍证明》提供原件外,均需核对原件,同时交复印件备案。
四、办理程序
办理落户人员先到市劳动保障局确认有关证书,开具确认证明。符合条件的填写《人员进杭落户审批表》,携有关材料和落户证明,经市公安局批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户籍在本地的技师、高级技师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不签发《户口准迁证》,直接凭《人员进杭落户审批表》,到申请迁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本办法自2005年9月5日起执行。萧山、余杭二区及五县市参照执行。
 
 
2005年08月26日
主题词:户政管理 人才引进 高技能 通知
主送: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抄送:市劳动保障局
 
       
        落户对象
市区企业(不含萧山、余杭区)具备以下资格的人员:
1、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45周岁以下);
2、符合我市当年紧缺工种的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35周岁以下);
3、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4、本市非城镇户籍的在聘1年以上的技师、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可以为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公治[20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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