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理财规划师。
1.2 职业定义
运用理财规划的原理、技术和方法,针对个人、家庭以及中小企业、机构的理财目标,提供综合性理财咨询服务的人员。
1. 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二个等级,分别为: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理财规划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计算、判断、应变、表达、交流、协调及自主学习的能力。
1. 6基本文化程度
大专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理财规划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高级理财规划师不少于1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理财规划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理财规划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理财规划师的教师应具高级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可容纳20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有必要的教学设备、设施;室内光线、通风、卫生条件良好。
1. 8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理财规划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申报前从事本职工作4年以上,经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申报前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申报前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高级理财规划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大专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理财规划师工作5年以上,经高级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具有非金融专业的硕士学位,取得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理财规划师工作3年以上,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含研究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金融专业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其他专业博士学位,取得理财规划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理财规划师工作2年以上,有一定的工作成果(含研究成果、奖励成果、论文著作),经高级理财规划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闭卷模拟笔试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理财规划师、高级理财规划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专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考场不少于2 个考评人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专业能力考试时间为9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标准教室。综合评审在条件较好的小型会议室进行,室内需配备必要的计算设备、照明设备投影设备等,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 爱国守法、遵守行业规范。
2. 敬业爱岗,尽责守信,热情主动,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3. 维护客户利益,保守机密。
2.2基础知识
2.2.1经济学的基本知识
1. 宏观经济学基础知识。
2. 微观经济基础知识。
2.2.2消费支出基本知识
1. 住房消费。
2. 汽车消费。
3. 教育消费。
2.2.3保险学基本知识
1. 人寿保险。
2. 医疗和健康保险。
3.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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