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
《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表: |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适应性培训月汇总表》 |
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
4.《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 |
5.《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
6.《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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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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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实施办法 |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规范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
一、经费使用范围 |
(一)补贴和奖励对象 |
1、杭州市区持有《杭州市失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包括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
2、杭州市区被征地但尚未“农转非”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
3、杭州市区持有《杭州市残疾证》,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尚未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残疾人); |
4、在杭高校学生和毕业生、杭州生源的外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
5、杭州市区范围内企业中具有城镇户籍的在职职工(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
6、在杭州市区就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并缴费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
7、杭州市区户籍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动预备制人员); |
8、经杭州市万名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指导小组或市劳动保障部门聘任的大学生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 |
9、开展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 |
(二)补贴和奖励项目 |
1、适应性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适应性培训补贴。 |
2、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在未就业期间,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培训不能重复享受。大学生、企业职工、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
3、创业培训补贴。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未就业期间,可以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
4、生活补贴。劳动预备制人员可享受一次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培训期间生活补贴。 |
5、创业导师补贴和奖励。对创业导师根据其结对指导学生创业情况和开展专项服务情况给予补贴和绩效奖励。 |
6、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就业绩效奖励。对开展培训工作实效突出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根据其培训和就业的绩效给予奖励。 |
二、适应性培训补贴标准和申报拨付程序 |
(一)补贴标准 |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参加适应性培训的,每人补贴50元。 |
(二)申报拨付程序 |
1、由各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事先提出月培训计划,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后方可办班; |
2、培训结束后,由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申报适应性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附表1); |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适应性培训月汇总表(附表2); |
(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表3); |
(4)享受经费补贴人员的失业证、残疾证等复印件。 |
3、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附表4)》,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 |
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
(一)补贴标准 |
1、 大学生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并在杭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用50%的补贴,最高每人 20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全额补贴。杭州户籍的大学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 |
2、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用全额补贴。 |
3、 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费50%的补贴,最高每人1300元,其中培训职业(工种)属当年杭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的,给予其培训和鉴定费全额补贴。 |
4、 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和大学生参加定向、订单培训,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培训和鉴定费全额补贴。 |
(二)申报拨付程序 |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班备案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附表5)、《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附表6)和授课计划表。 |
2、定点培训机构在技能鉴定前7个工作日内,将经备案的《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3、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鉴定结束后,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请补贴,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
(3)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 |
(4)鉴定机构开具的鉴定费发票复印件; |
(5)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
4、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学生、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开办属于《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规定项目培训后,个人申报补贴的,须在取得相应证书后6个月内,每月10日前到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
(1)培训鉴定费发票; |
(2)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3)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大学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
5、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定点培训机构和申请人。 |
6、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和订单培训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班。具体办班及补贴申领拨付程序参照上述有关程序执行。申请材料中须提供学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四、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
(一)补贴标准 |
1、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杭创业或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每人800元的补贴。其中杭州户籍的学生取得SYB培训、创业实训合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 |
2、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残疾人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和创业实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800元和800元的补贴;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次月起18个月内,在杭成功开业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后续服务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再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的补贴。 |
(二)申报拨付程序 |
1、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7日向杭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班备案申请,并提交《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和《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
2、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培训结业后5个工作日内将学员的《创业计划书》、考勤表等有关资料报送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审核。 |
3、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月25日前,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创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
(3)相关证书发证名册(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 |
(4)享受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失业人员提供失业证复印件,被征地农民提供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大学生、杭州市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
4、定点培训机构在学员结业后次月起18个月内,根据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人数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申报后续服务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纳税证明。 |
5、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定点培训机构。 |
五、生活补贴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
(一)补贴标准 |
1、劳动预备制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可申请培训期间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贴。 |
2、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最高每人一次性补贴500元。 |
(二)申报拨付程序 |
1、定点培训机构可在培训结束后为就业困难人员、劳动预备制人员申请培训期间生活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
(3)授课计划及考勤表; |
(4)享受补贴人员身份证和《就业援助证》复印件(劳动预备制人员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
2、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培训机构,并由培训机构及时发放给个人。 |
六、创业导师补贴奖励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
(一)补贴奖励标准 |
创业导师每结对1名大学生或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阶段指导服务的,按照每人(或每团队)2000元的标准给予综合性补贴;每指导1名大学生(或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在工商注册开业1家企业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8000元的绩效奖励。创业导师提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开展的专项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次500至1000元的补贴。 |
(二)申报拨付程序 |
创业导师综合性补贴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根据创业导师结对情况每半年进行审核发放;创业导师绩效奖励由创业导师提出申请,并附结对协议、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报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人员。 |
七、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就业绩效奖励标准与申报拨付程序 |
(一)奖励标准 |
对定点培训机构在技能培训后6个月内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每班次培训补贴总额10%的奖励;培训后就业率每提高10个百分点,奖励的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对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经批准开展的定向培训和订单培训,奖励标准在普通培训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同一个培训机构当年就业绩效奖励总额最高为10万元。 |
(二)申报拨付程序 |
1、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在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出培训绩效奖励费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
(2)经备案过的《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办班申请表》和《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学员名册》; |
(3)就业人员相关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2、由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核定奖励额度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单位。 |
八、其他 |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认定和管理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认定培训项目以外的就业再就业培训,以及非定点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开展的就业再就业培训,须事先报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 |
(二)本办法所涉及的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和培训收费原则上不得超出《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中的规定项目和标准,对培训费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核定补贴标准。开展规定项目以外的培训或开展定向、订单培训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杭州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公布。 |
(三)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五)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2009年7月1日前已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开班备案的人员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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