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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出口收汇核销的新规定
2011-12-28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
2011
年第
2
号,以下简称公告),决定改革我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等省(市)进行试点。
一、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方式
目前,随着国际贸易外汇收支手段信息化的不断提升,改革我国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势在必行。今年
9
月出台
2011
年第
2
号公告,标志着外汇管理制度由传统模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时代,这是顺应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的形势需要,也是转变贸易便利化和规避外汇风险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升外汇管理手段。改革的目的就是要转变旧的理念与方式,在试点地区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即:外汇局按企业分类依托监测系统每月对贸易外汇收支情况不再到场逐笔核查,而是通过采集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比对、评估企业资金流与货物流是否有偏离及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如果有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将被列入重点监测范围。
二、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公告规定,试点地区的企业根据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由外汇局视情分为
A
、
B
、
C
三类,企业分类采取动态管理,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如果
A
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
B
类或
C
类,
B
、
C
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期满可升级为
A
类,监管有效期为一年。在管理方式上,对
A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即: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对
B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即:金融机构在办理
B
类企业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外汇局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进出口贸易类别,结合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相应的收付汇比率;企业贸易进出口可收、付汇额度,按对应收付汇日期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成交总价与相应收付汇比率的乘积累加之和确定。对
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即: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金融机构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
5
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三、取消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应当讲,出口收汇核销单是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通关以及在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主要单证之一。目前,根据出口贸易操作流程,企业在货物出口之前,通过电子口岸操作系统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出口收汇核单的申请信息,并领取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用于出口货物的报关与通关。同时,在出口货物结汇后凭此向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销,作为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主要依据。根据公告规定,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另外,公告还明确试点期间出口货物报关时,企业仍向海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通关手续,在制度改革全国推广后,由海关总署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
不用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申报出口退(免)税,早在
2005
年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就下发《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
[2005]1051
号)明确,在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随后,又分别在
2006
至
2008
年间,将上海、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山东、河北、福建、浙江、江苏、四川等省(市)扩大为试行范围。其实,上述省(市)实行的还是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只不过是由纸质单证改为了“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的电子化处理,即无纸化出口收汇核销申报出口退(免)税。而根据本次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据此笔者认为,公告中
“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
所指很明显只有出口收汇而无出口收汇核销的概念,申报出口退(免)税只是凭借金融机构提供的出口收汇信息来证明企业实际收到外汇并进行结汇的情况,不需要在外汇管理部门进行核销后作为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免)税的唯一依据。因此,当前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对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不仅仅是一个新的尝试,同样对海关有及相关部门也是一个新的探索。例如,生产企业外销收入是计算“免、抵、退”税的主要依据,根据单笔出口报关单与收汇核销单的对应关系,采取“对号入座”式的比对方法,在单号、金额、数量等要素相符的前提下,以此来确定外销收入正确性。那么,在外汇管理试点之后,这种“对号入座”式的局面将被打破,单笔出口货物的外汇核销由非现场总量核查来替代,这样对试点地区无论是操作流程还是政策管理都要为之而进行调整,其做好试点前预备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尤为重要。同时公告也指出“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退税、出口报关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对于出口退
(
免
)
税申报与审核方面的具体规定,还需进一步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今后出台的相关政策。
对此,账上的“预收账款”贷方余额需要提前运筹,精明的会计人员懂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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